(2024)粤0113执异57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彬与被执行人广州优乐轩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9 14:10:56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7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彬与被执行人广州优乐轩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79号
广州优乐轩餐饮有限公司、易俊、黄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海彬与被执行人广州优乐轩餐饮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海彬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州优乐轩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易俊、黄辉、吴潇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方自上述材料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1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院定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