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2562号原告赖维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12 09:59:1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2562号原告赖维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2562号
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维清与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256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维清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