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82号申请人李彪与被申请人邝梓濠、陈恺昕、陈铠琳、刘子昊、刘雨桐、被执行人邝建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8-13 10:48:5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82号申请人李彪与被申请人邝梓濠、陈恺昕、陈铠琳、刘子昊、刘雨桐、被执行人邝建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82号
邝梓濠、陈恺昕、陈铠琳、刘子昊、刘雨桐: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彪与被申请人邝梓濠、陈恺昕、陈铠琳、刘子昊、刘雨桐、被执行人邝建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听证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李彪向本院申请变更你们为(2023)粤0113执恢1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