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恢1755号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恢1755号
蓝建辉、林小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林小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或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或你单位)(被执行人:蓝建辉,男,1975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中二路113号B幢287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508304054。)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或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林小新,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西苑听涛居二街9座402,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605162722。
债权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
负责人:徐振裕。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被执行人:蓝建辉,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中二路113号B幢287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50830405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蓝建辉系列案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长期可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债权本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长期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本金为:
一、债权人林小新,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恢175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粤0113民初13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万元,本案立案前已受偿560800.74元;
二、债权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执1504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粤0113民初13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保险理赔款本金标的为104175元,案件受理费2492元,本案立案前已受偿5650.36元(案件受理费优先);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569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3)粤0113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保险理赔款本金标的为104462.47元,案件受理费2788元;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80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粤0113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标的为300000元,案件受理费7976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均属于同一分配顺位,且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故暂按债权人债权剩余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分配情况如下:
一、执行到位金额优先支付(2023)粤0113执15698号案件受理费2788元、(2023)粤0113执808号案件受理费7976元,另以执行到位金额计收执行费。
二、剩余执行款按各债权人剩余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分配受偿比例详见下表:
序号 |
案号 |
债权人 |
参与分配标的(单位:元) |
分配比例 |
1 |
(2024)粤0113执恢1755号 |
林小新 |
1239199.26 |
71.02% |
2 |
(2022)粤0113执15046号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101016.64 |
5.79% |
3 |
(2023)粤0113执15698号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104462.47 |
5.99% |
4 |
(2023)粤0113执808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17.20%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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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67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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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在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长期有小额存款需要分配,结合执行到位款项长期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本院制定比例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没有其他参与分配人参与分配、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影响本分配方案进行的前提下,按照(2024)粤0113执恢1755号案分配71.02%、永安财产保险股(2022)粤0113执15046号案分配5.79%,(2023)粤0113执15698号案分配5.99%,(2023)粤0113执808号案分配17.2%的比例予以分配,截至债权全部实现。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675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