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执恢175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3 15:37:1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执恢1755

蓝建辉、林小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林小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或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或你单位)被执行人:蓝建辉,男,197508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中二路113B287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508304054)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或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林小新,女,19665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西苑听涛居二街9402,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605162722

债权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峨山路91130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

负责人:徐振裕。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被执行人:蓝建辉,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石中二路113号B幢287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50830405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蓝建辉系列案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长期可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债权本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长期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本金为:

一、债权人林小新,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恢1755,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粤0113民初13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80万元,本案立案前已受偿560800.74元;

二、债权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案号为(2022)粤01131504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粤0113民初13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保险理赔款本金标的为104175元,案件受理费2492元,本案立案前已受偿5650.36元(案件受理费优先);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1569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3)粤0113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保险理赔款本金标的为104462.47元,案件受理费2788元;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80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粤0113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标的为300000元,案件受理费7976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均属于同一分配顺位,且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故暂按债权人债权剩余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分配情况如下:

一、执行到位金额优先支付(2023)粤011315698号案件受理费2788元、(2023)粤0113808号案件受理费7976元,另以执行到位金额计收执行费。

二、剩余执行款按各债权人剩余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分配受偿比例详见下表:

 

序号

案号

债权人

参与分配标的(单位:元)

分配比例

1

2024)粤0113执恢1755

林小新

1239199.26

71.02%

2

2022)粤01131504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1016.64

5.79%

3

2023)粤011315698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4462.47

5.99%

4

2023)粤01138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17.20%

总计

 

 

1744678.37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在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长期有小额存款需要分配,结合执行到位款项长期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本金本院制定比例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没有其他参与分配人参与分配、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影响本分配方案进行的前提下,按照2024)粤0113执恢1755号案分配71.02%永安财产保险股(2022)粤011315046号案分配5.79%2023)粤011315698号案分配5.99%,(2023)粤0113808号案分配17.2%的比例予以分配,截至债权全部实现。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675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