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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341号原告鲍红艳诉广州捷时星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8-14 10:17:5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3341

广州捷时星时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红艳与被告广州捷时星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捷时星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鲍红艳支付工资4796.88元;二、驳回原告鲍红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捷时星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鲍红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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