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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849号原告周聪与被告广州腾辉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15 09:47:3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2849号之一

广州腾辉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聪与被告广州腾辉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腾辉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聪支付货款5090元及违约金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已由原告周聪预交,均由被告广州腾辉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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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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