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吴丽与被执行人陈仲炫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15 09:48:18 来源:
(2023)粤0113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吴丽与被执行人陈仲炫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2023)粤0113执3663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吴丽。
被执行人:陈仲炫。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04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丽应向被执行人陈仲炫支付占有使用费12300元、水电费2000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81元,吴丽申请由本案直接向陈仲炫退付上述费用。因此,本案将向被执行人陈仲炫退付14681元。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本公示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公示完毕)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