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8408号王艳鸿与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晓君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16 16:09:27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8408号王艳鸿与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晓君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8408号
刘晓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鸿诉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晓君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艳鸿诉请本院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收益52800元。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前签订的《【春田蜜蜜幼幼园】区县代理协议》。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代理费105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审理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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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