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7705号原告陆翠萍诉被告张光华、广州市骏隆纸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16 16:12: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7705号原告陆翠萍诉被告张光华、广州市骏隆纸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7705号
张光华、广州市骏隆纸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翠萍诉被告张光华、广州市骏隆纸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陆翠萍诉请本院判令:判令被告人赔偿人身损害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营养费2500元,误工费(3583-1728.48)×18=33381.3元,家属交通费2000元,家属误工费3000元,共计80881.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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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