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16871号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凡、广州日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执16871号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凡、广州日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执16871号
董凡、广州日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凡、广州日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董凡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芳华花园洛涛居10幢之三401的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后,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参考价为2353162元。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询价报告,本院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已满十五日,视为你收到。因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执168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凡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芳华花园洛涛居10幢之三40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07038号],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评估价)70%;如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下调不超过20%进行第二次拍卖。三、如经两次拍卖均无人出价仍流拍,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