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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7358号原告黄敏琼与被告彭顺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19 16:23:2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7358号原告黄敏琼与被告彭顺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7358

彭顺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敏琼与被告彭顺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731日作出(2024)粤0113民初173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被告彭顺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敏琼赔偿3362.67元;二、驳回原告黄敏琼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顺贵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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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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