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4524号(2023)粤0113执16724号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执4524号
(2023)粤0113执16724号
广州市笔赛服饰有限公司、陈方圆、谢茂聪、黄萍、胡海涛、金桂洋、吴艳余、周柏毅及相关人: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陈方圆、谢茂聪、黄萍、胡海涛、金桂洋、吴艳余、周柏毅劳动争议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3]8452、7032-7033号《仲裁裁决书》及穗番劳人仲案[2023]7560-7566、7568-75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或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或你单位)(被执行人:广州市笔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罗家路眉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XMB3X。法定代表人:顾婷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或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陈方圆,女,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高阳镇陈庄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802069908。
债权人:谢茂聪,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西连镇大井沙土村62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71019377X。
债权人:黄萍,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浏阳村1组4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203275524。
债权人:胡海涛,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道洛浦路6号洛城花园六栋二B201,公民身份号码411523198509023535。
债权人:金桂洋,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舟坊村金屋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609150537。
债权人:吴艳余,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陈墩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8304072215。
债权人:周柏毅,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南香村7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306024016。
被执行人:广州市笔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罗家路眉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XMB3X。
法定代表人:顾婷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方圆、谢茂聪、黄萍等7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笔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的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16.2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因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为:
一、债权人黄萍,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45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7032-7033号仲裁裁决文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1187.02元;
二、债权人陈方圆,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45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8452号仲裁裁决文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985元;
三、债权人谢茂聪,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45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7032-7033号仲裁裁决文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6.28元;
四、债权人胡海涛,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7560-7566、7568-757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666.5元;
五、债权人金桂洋,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7560-7566、7568-757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835.19元;
六、债权人吴艳余,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7560-7566、7568-757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892.59元;
七、债权人周柏毅,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4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7560-7566、7568-757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8730.82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为劳动纠纷,均属于同一分配顺位,故按债权人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次分配受偿率约为4.27%。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按执行到位金额支付执行费50元;
二、剩余执行款2766.26元,按各债权人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此次分配受偿(四舍五入取整)金额详见下表: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