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02号原告邱停燕与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2 09:52:2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02号原告邱停燕与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02号
陈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停燕与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邱停燕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志勇负担;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邱停燕预缴,由被告陈志勇负担(被告陈志勇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邱停燕,逾期不付的,原告邱停燕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