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191号原告李凡与被告周洁杭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2 09:56:0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91号原告李凡与被告周洁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91号
周洁杭: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凡与被告周洁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周洁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凡偿还借款23500元。本案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周洁杭负担。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李凡预缴,由被告周洁杭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