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729号原告赵跃与被告郑文忠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2 09:56: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729号原告赵跃与被告郑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729号
郑文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跃与被告郑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郑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跃偿还款项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赵跃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赵跃负担39元,被告郑文忠负担186元。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赵跃预缴,由被告郑文忠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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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