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奕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2 09:56:3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6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奕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651号
李奕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奕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李奕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188.20元、保险费525.17元及违约金(以1713.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1元,被告李奕尧负担39元;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预缴,由被告李奕尧负担(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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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