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196号原告林镜真与被告吴永连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2 09:59:2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96号原告林镜真与被告吴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96号
吴永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镜真与被告吴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永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镜真支付货款3060元及利息1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永连负担。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预缴,由被公告人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逾期不付的,原告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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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