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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7064号原告广州市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宝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2 16:10:41 来源:

 (2024)0113民初17064号原告广州市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0113民初17064

胡顺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宝(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80418381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113民初17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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