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64号申请人中山市彭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彭锋纸业包装厂、被执行人广州品维纸业有限公司、杨铁雷、张翠萍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8-23 15:55:0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64号申请人中山市彭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彭锋纸业包装厂、被执行人广州品维纸业有限公司、杨铁雷、张翠萍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64号
广州品维纸业有限公司、杨铁雷、张翠萍: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彭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彭锋纸业包装厂、被执行人广州品维纸业有限公司、杨铁雷、张翠萍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粤0113执异56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变更中山市彭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粤0113执33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