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15418号秦菊枚、周渝、漆晓林、赵述华、郑林华、陈智、常六安、吴毅、孙新财、李保成罚金、责令退赔一案
(2022)粤0113执15418号案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3执15418号之八
被执行人:秦菊枚,女,1973年0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22号1栋2单元1304室,公民身份号码42272819730429472X。
被执行人:周渝,男,1975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8号7幢3单元10-6,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511061333。
被执行人:漆晓林,男,197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射洪乡射洪村3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212034716。
被执行人:赵述华,女,197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臧卫路北二段1号27栋2单元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03197509288580。
被执行人:郑林华,男,198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008095010。
被执行人:陈智,男,1962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翠畔九街2号9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208054057。
被执行人:常六安,男,196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司马村,公民身份号码410321196603207310。
被执行人:吴毅,男,1979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村青怡一街17号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901130039。
被执行人:孙新财,男,1970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韩家楼乡孙家梁村1区32号,公民身份号码142230197009253818。
被执行人:李保成,男,196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院6号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01196310031032。
关于本院执行秦菊枚、周渝、漆晓林、赵述华、郑林华、陈智、常六安、吴毅、孙新财、李保成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书及我院作出(2019)粤0113 刑初1735 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菊枚应当缴纳罚金30万元,被执行人周渝应当缴纳罚金40万元,被执行人漆晓林应当缴纳罚金40万元,被执行人赵述华应当缴纳罚金40万元,被执行人郑林华应当缴纳罚金25万元,被执行人陈智应当缴纳罚金30万元,被执行人常六安应当缴纳罚金30万元,被执行人吴毅应当缴纳罚金40万元,被执行人孙新财应当缴纳罚金50万元,被执行人李保成应当缴纳罚金10万元。上述被执行人与同案人共同向12289位投资款与返还或退款之间存在差额即欠款的集资参与人,以及927位收到投资款但未见支付返现金额的集资参与人退赔(退赔名单及退赔数额见《关于广州华军合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会计审计业务补充意见书》附件一,被执行人李保成以3014343879.39元为限退赔)。依法扣押的卡宴越野车一辆(粤T9201T)、宝马小轿车一辆(粤A6R5L1)、被告人的苹果手机、VIVO手机均纳入上述退赔判项执行,被执行人吴毅退出的违法所得24万元纳入上述退赔判项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收到(2020)粤0113刑初1082号案转入被执行人吴毅退出的违法所得24万元,收到(2023)粤0113执9552号案转入同案人胡勇军、曾建章用于共同退赔的执行款3539.65元,收到(2022)粤0113执17439号案转入同案人唐亚齐用于共同退赔的执行款1336183.29元;本院已扣划本案被执行人存款共计330744.37元,本院依法变现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共计得款15017091.11元;
二、本院依法拍卖依法扣押的粤A6R5L1、粤T98302L、粤T9201T、粤A145SA汽车,拍卖共计得款1179054元,其中支付拍卖费用11691元,剩余1167363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渝名下粤T16S33机动车、被执行人秦菊枚名下鄂EZ433Q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依法拍卖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7台,共计得款2157元,其中支付拍卖费用200元,剩余1957元;
四、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陈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139号大院5栋之二802房,拍卖得款3606650元,其中支付拍卖费36067元,开锁费用200元及买受人垫付的税费884149.5元,剩余2686233.5元;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陈智名下位于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光明社区饶钵山森林溪畔D栋1单元9D层2号房、被执行人孙新财名下位于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海涛新都K区(欧洲苑)9号楼3-804房,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秦菊枚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22-5号房屋,在拍卖过程中,房屋共有人田礼民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处置;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渝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8号7幢3-10-6#房,被执行人李保成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兴路湛河桥北西侧湛河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南楼1单元18层1号西北户房屋。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因涉案12289位投资款与返还或退款之间存在差额即欠款的集资参与人,以及927位收到投资款但未见支付返现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中大部分人员未报案,本院已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现因部分集资参与人提出损失金额与鉴定结论不一致,需待重新核实后分配案款。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小 娟
审 判 员 黎 智 涛
审 判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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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婉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