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17号申请执行人郑雷、夏美青、董中华等人与被执行人秀衣坊服饰(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科文、李秀珍、胡天罡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05:0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17号申请执行人郑雷、夏美青、董中华等人与被执行人秀衣坊服饰(广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科文、李秀珍、胡天罡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17号之一
秀衣坊服饰(广州)有限公司、高科文、李秀珍: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雷、夏美青、董中华等人与被执行人秀衣坊服饰(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衣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2)粤0113执11421号,简称:11421号案]中,郑雷、夏美青、董中华等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请求追加高科文、李秀珍、胡天罡为1142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秀衣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中华、郑雷、夏美青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