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监1号申诉人广东万贯共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妙霞、陈恒忠等执行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06:05 来源:
(2023)粤0113执监1号申诉人广东万贯共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妙霞、陈恒忠等执行监督案
(2023)粤0113执监1号
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申诉人广东万贯共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6)粤0113执37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重新裁定受理原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许妙霞、陈恒忠的财产。本院以(2023)粤0113执监1号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71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粤0113执37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驳回对许妙霞、陈恒忠执行申请的内容;二、维持本院(2016)粤0113执37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驳回对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