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200号申请执行人余秋琼、被执行人广州双美企划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海莹、刘振宇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08:50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200号申请执行人余秋琼、被执行人广州双美企划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海莹、刘振宇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200号
广州双美企划科技有限公司、刘海莹: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秋琼与被执行人广州双美企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1897号,简称:1897号案]中,余秋琼向本院请求追加刘海莹、刘振宇为1897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秋琼的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