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9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至盛蓝领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邦家具有限公司、陈胜群、被申请人周长友、李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09:25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9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至盛蓝领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邦家具有限公司、陈胜群、被申请人周长友、李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97号
广州市宏邦家具有限公司、陈胜群、李忠良: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至盛蓝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盛蓝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陈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13执845号,简称:845号案]中,至盛蓝领公司向本院请求追加周长友、李忠良为845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宏邦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至盛蓝领化工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