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1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为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曙波、伍海泉、郝毅钧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0:07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1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为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曙波、伍海泉、郝毅钧一案
(2024)粤0113执异173号
广东为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张曙波、伍海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为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4468号]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曙波、伍海泉、郝毅钧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