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73号申请执行人孔维津、被执行人广东八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新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普瑞(广东)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朱德运、银国辉、吴跃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3:0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73号申请执行人孔维津、被执行人广东八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新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普瑞(广东)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朱德运、银国辉、吴跃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73号
广州新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普瑞(广东)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朱德运、吴跃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孔维津与被执行人广东八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12248号,简称:12248号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广州新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普瑞(广东)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朱德运、银国辉、吴跃飞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八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维津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