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6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龙、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峰广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代彬、曾凯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3:45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6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龙、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峰广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代彬、曾凯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64号
吴代彬: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金龙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峰广告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4771号,简称:4771号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吴代彬、曾凯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吴代彬为(2023)粤0113执4771号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峰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曾凯为(2023)粤0113执4771号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峰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