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30号申请执行人扶国平、被执行人广州宏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新骐、胡国请、刘大升、张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3:59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30号申请执行人扶国平、被执行人广州宏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新骐、胡国请、刘大升、张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30号
刘新骐、胡国请、刘大升、张大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铜辉电子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宏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2)穗番法执字第4999号,简称:4999号案;恢复执行案号:(2013)穗番法执字第1782号,简称:1782号案]中,申请人扶国平申请:一、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二、追加刘新骐、胡国请、刘大升、张大春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扶国平为本院(2012)穗番法执字第4999号、(2013)穗番法执字第178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二、驳回扶国平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