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307号异议人广州大夫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符峭宗等24人、被执行人广州粤想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4:27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07号异议人广州大夫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符峭宗等24人、被执行人广州粤想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07号
广州粤想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符峭宗等24人与被保全人广州粤想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财保448号]中,异议人申请解除(2023)粤0113财保448号对广州粤想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场所内设备器具一批的查封。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大夫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