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11号申请执行人吴骏杭、被执行人广州法地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酒配颂(广州)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扬名立万科技有限公司、杨炳堂、刘应礼、李美兰、刘丽红、刘飞泉、汪开龙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5:13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11号申请执行人吴骏杭、被执行人广州法地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酒配颂(广州)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扬名立万科技有限公司、杨炳堂、刘应礼、李美兰、刘丽红、刘飞泉、汪开龙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11号
广州法地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酒配颂(广州)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扬名立万科技有限公司、刘应礼、汪开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骏杭与被执行人广州法地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16608号,简称:16608号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酒配颂(广州)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扬名立万科技有限公司、杨炳堂、刘应礼、李美兰、刘丽红、刘飞泉、汪开龙为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骏杭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