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志强、赵金国、韩凤奎、高士楼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6:58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志强、赵金国、韩凤奎、高士楼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20号
高志强、赵金国、韩凤奎: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3执9094号]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高志强、赵金国、韩凤奎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高士楼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高士楼为(2020)粤0113执909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北京瀚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广州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