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268号原告尉丽丽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彬蕾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24)粤0113民初13268号原告尉丽丽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彬蕾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268号
海南彬蕾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尉丽丽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彬蕾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8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尉丽丽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尉丽丽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2467.58元;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尉丽丽支付经济补偿金20260.84元;四、驳回原告尉丽丽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尉丽丽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前期公告费350元,由原告尉丽丽负担。因公告本判决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缴费凭证为准),由原告尉丽丽负担。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4665M;海南彬蕾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四层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N59C7K;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45484B)送达(2024)粤0113民初13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