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197号原告何石广诉被告莫汉、王军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3197号原告何石广诉被告莫汉、王军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197号
莫汉、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石广诉你与被告叶颖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莫汉、王汝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元及暂计利息10762937元(利息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3809333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8日利息927422元;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1月5日起计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3713333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8日利息927422元;以6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1月22日起计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11072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8日利息278226元。以上利息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日为止。)2、本案的全部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4: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