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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3197号原告何石广诉被告莫汉、王军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26 11:43:3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13197号原告何石广诉被告莫汉、王军一案

 (2024)0113民初13197

莫汉、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石广诉你与被告叶颖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莫汉、王汝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元及暂计利息10762937元(利息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21025日起至2020820日的利息3809333,2020821日起暂计至202388日利息927422元;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315日起计至2020820日的利息3713333,2020821日起暂计至202388日利息927422元;以6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3122日起计至2020820日的利息1107200,2020821日起暂计至202388日利息278226元。以上利息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日为止。)2、本案的全部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015日下午4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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