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01号原告隆玉山诉被告邓华平、佛山市美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美雕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6 15:26: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01号原告隆玉山诉被告邓华平、佛山市美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美雕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01号
广州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美雕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隆玉山与被告邓华平、佛山市美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朗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美雕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隆玉山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一、二、三、四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75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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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