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58号申请人罗春林与被申请人程学银、被执行人广州市俊荣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5:41:37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58号申请人罗春林与被申请人程学银、被执行人广州市俊荣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58号
广州市俊荣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罗春林与被申请人程学银、被执行人广州市俊荣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2024)粤0113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一、追加程学银为(2023)粤0113执8804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程学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广州市俊荣酒店有限公司在(2022)粤0113民初19540号民事判决中欠罗春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