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异557号申请人彭际胜与被申请人刘寅锋、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5:41:51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557号申请人彭际胜与被申请人刘寅锋、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2024)粤0113执异557号
刘寅锋、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彭际胜与被申请人刘寅锋、被执行人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4)粤0113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 一、追加被申请人刘寅锋为(2023)粤0113执3361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刘寅锋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广州铭马汽车有限公司在穗番劳人仲案(2023) 90号仲裁裁决书中欠异议人彭际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