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刑更2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1 17:06:2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113刑更28号
罪犯蔡朝清,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24年6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024)粤0113刑初1866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蔡朝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蔡朝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蔡朝清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委托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对罪犯蔡朝清进行医学诊断(检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并组织法医三人进行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出具了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经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蔡朝清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蔡朝清患有肝内胆管细胞癌,伴有淋巴结转移,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并已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蔡朝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5年5月16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先行羁押3日已折抵)。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