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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刑更5号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8 10:19:0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2025)粤0113刑更5号

本院(2024)粤0113刑初1398号陈福荣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福荣(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新村大街十一巷28号,身份证号码440126196906073635)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过程中,陈福荣以肝硬化、重度贫血、腹水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组织开展病情组织诊断工作。经委托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陈福荣进行医学诊断检查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医会诊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陈福荣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0-39122532

邮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法院刑庭

经办法官:黎焕萍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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