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6号关于罪犯邓秋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25 11:50:2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邓秋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0113刑更6号
罪犯邓秋良,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一六镇。
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粤011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邓秋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邓秋良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邓秋良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邓秋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邓秋良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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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