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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刑更13号关于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04 10:32:1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0113刑更13

罪犯李超,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利北路

本院于202563日作出(2025)粤0113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李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超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查,罪犯李超于2024111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至2025111日,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现将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的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0-39122531

邮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法院刑庭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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