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13号关于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04 10:32:1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0113刑更13号
罪犯李超,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利北路。
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5)粤0113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李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超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查,罪犯李超于2024年11月1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至2025年11月1日,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李超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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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