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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恢1229号拘留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1 14:58:5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5)粤0113执恢1229

李胜涛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灿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胜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恢1229号《拘留决定书》。

被拘留人:李胜涛,男,1983 2 3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兴隆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3020320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灿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胜涛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胜涛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签发: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675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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