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856号异议人彭焕霞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元翠霞、原案被执行人元雪霞、陈少轩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19:54:01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856号
元雪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元翠霞与被执行人元雪霞等一案[(2025)粤0113执735号]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焕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