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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891号申请执行人郑宏微与被执行人广州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翠、桑大海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00:00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891

广州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翠、桑大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宏微与被执行人广州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1310496号,简称:10496号案]中,郑宏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翠为(2024)粤0113104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驳回郑宏微的其他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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