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893号申请执行人彭艳芬与被执行人优布(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云快反科技有限公司、李敏、方剑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00:58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893号
优布(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广东云快反科技有限公司、李敏、方剑: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艳芬与被执行人优布(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4)粤0113执4003号,简称:4003号案]中,彭艳芬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敏为(2024)粤0113执40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优布(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拖欠彭艳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广东云快反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3执40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优布(广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拖欠彭艳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彭艳芬的其余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