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899号异议人祝恒勇与原案被执行人李建国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03:01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899号
李建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祝恒勇与被执行人李建国一案[(2023)粤0113执2233号,简称2233号案]中,祝恒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恒勇的异议请求。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