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02号异议人魏永德与原案申请执行人钮东、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包之福饮食店(个体工商户)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03:59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02号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包之福饮食店(个体工商户):
关于申请执行人钮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包之福饮食店、魏永德一案[(2025)粤0113执610号案,简称610号案]中,魏永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永德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