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05号异议人梁智泉、何志昌、黄文俊、叶海美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广州锦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曾秀联、陈细庭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06:11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05号
陈细庭: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锦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秀联、陈细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13执4617号案]中,梁智泉、何志昌、黄文俊、叶海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4)粤0113执461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州锦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变更为梁智泉、何志昌、黄文俊、叶海美。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