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19号异议人王伟梅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案被执行人庞明科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08:08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19号
庞明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执行人庞明科一案[(2023)粤0113执11224号,以下简称11224号案]中,王伟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