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23号异议人王敏玲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裕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维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10:47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23号
中山市裕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维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山市裕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州市维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衍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2024)粤0113民诉前调3442号、(2024)粤0113民初20227号]中,王敏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敏玲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