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38号异议人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锋达电气有限公司、陈伟武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1 20:15:17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38号
广东锋达电气有限公司、陈伟武: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锋达电气有限公司、陈伟武一案[(2024)粤0113执恢3482号,简称3482号案]中,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